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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俊贵等二十三人的反应,可以分别用四个字来形容,欣喜若狂或者呆若木鸡!

他们成功了,又好像没有完全成功。

因为判决中说,诽谤是手段,诈骗是目的,属牵连犯。

从一重罪下,他们都是按诈骗罪来定罪处罚的。

所以最终只判了诈骗罪的刑期,关于诽谤罪,好像没有判。

以他们的脑子,是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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